始興縣縣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縣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促進農業龍頭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省農業農村廳等8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11號),與市農業農村局等8部門聯合發布的《韶關市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告(韶農規〔2021〕1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我縣行政區域內依法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農業生產服務等涉農產業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縣政府批準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縣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實行競爭淘汰機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注重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申報和已認定為縣級農業龍頭企業的企業。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五條申報條件及標準:
1.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一致。
2.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或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
3.企業信用良好,經營規模、效益、質量、帶動能力、競爭能力達到規定標準。
縣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標準以百分制計分(具體指標見附件),綜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為候選企業。
第六條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及相關事項說明,承諾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具體申報程序為:企業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申報,鄉鎮人民政府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經鄉鎮人民政府領導審批簽名蓋章向縣農業農村局推薦。
第七條認定程序:
1.縣農業農村局對各鄉鎮人民政府推薦的企業按照規定的指標進行初步審核。
2.縣農業農村局視初步審核情況組織評審組對全部企業進行實地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征求縣發改、工信、財政、人社、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稅務、市場監管、公安、水務、林業、交通運輸、供銷社以及人民銀行始興支行等單位意見。
3.縣農業農村局對評審組出具的審核意見進行復核,并根據申報企業綜合得分和征求意見情況確定縣級農業龍頭企業候選企業,并在縣農業農村局門戶網站等信息公開渠道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縣農業農村局報請縣政府批準認定。如公示有異議,由縣農業農村局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
4.經縣政府批準認定的縣級農業龍頭企業,由縣農業農村局向社會公布并以該局名義授予“縣級農業龍頭企業”證書和牌匾。
第八條經認定公布的縣級農業龍頭企業,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三章 運行監測
第九條對縣級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日常監測和定期監測相結合的動態管理制度,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
第十條縣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對縣級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每年一次的運行監測,監測標準參照申報認定的標準。監測企業應填報企業經營運行情況相關數據材料并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承諾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具體監測程序為:
監測企業向所在地的各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監測材料,鄉鎮人民政府對企業監測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提出審核意見,充分征求本級自然資源、公安、林業等部門意見,并以各鄉鎮人民政府領導審批簽名蓋章向縣農業農村局報監測結果報告和監測報表。
第十一條監測程序:
1.縣農業農村局對各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監測結果按照規定的指標進行初步審核。
2.縣農業農村局視初步審核情況對選取企業進行實地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征求縣發改、工信、財政、人社、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稅務、市場監管、公安、水務、林業、交通運輸、供銷社以及人民銀行始興支行等單位意見。
3.縣農業農村局根據各鄉鎮人民政府監測結果、審核意見和征求意見情況確定監測合格的縣級農業龍頭企業,并在縣農業農村局門戶網站等信息公開渠道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縣農業農村局報請縣政府確認。如公示有異議,由縣農業農村局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縣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二條農業農村局、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縣級農業龍頭企業經營情況的日常跟蹤調查,采取隨機抽查、情況調度、實地考察等方式及時了解企業運營情況,幫助縣級農業龍頭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鄉鎮人民政府在日常調查中發現縣級農業龍頭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或其他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縣農業農村局。
第四章 違法違規情況處理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評為縣級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縣級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有第5項或第6項行為的,從查實之日起4年內不得申報縣級農業龍頭企業。
1.被稅務部門查實,有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抗稅等違法行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3.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市場監管等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的;
4.環保不達標,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且經整改仍不達標的;
5.經查實存在舞弊行為,提供虛假材料的;
6.因騙取農業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7.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8.主營業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擴大業務經營范圍除外);
9.其產品在接受部、省、市、縣四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定量檢測中,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質的;
10.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11.非法占用土地,經自然資源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且未完成整改的;
12.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縣級農業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出具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審查意見,報縣農業農村局審核確認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縣農業農村局、鄉鎮人民政府要優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機制,合理壓縮審查、審核等環節所需時間,提高申報認定與監測工作效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縣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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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興縣縣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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