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興縣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始興縣(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建設和管理,保護珍稀野生動植物種群及其棲息地,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穩定,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環境,促進保護區科學發展與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廣東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始興縣域保護區范圍內及周邊從事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管理保護、科學研究、科普教育、開發利用以及生產、生活、建設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方針原則】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限制開發、合理利用、合作參與的原則;管護工作應當與村(居)發展相協調,依靠政策扶持,妥善處理與當地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第四條【資金保障】保護區基礎設施和管護能力的建設,提請國家和省、市主管部門專項資金解決。日常管理經費除上級財政預算安排以外,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予以支持。
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按相關規定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以及爭取其他合法項目資金,用于保護區的建設和管護。
第五條【公眾參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自然資源、環境和生物多樣性,有權對破壞、侵占保護區資源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核查屬實的,按規定給予舉報者以適當獎勵。
第六條【合理利用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利用保護區范圍內的自然資源,不得破壞、侵占、損害其土地、水域(體)、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不得非法改變其自然屬性和法定用途。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政府職責】始興縣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采取有利于保護區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將保護區生態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保護區管護執法,協調解決保護區建設和管理中的重要問題。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同參與保護區管護工作,幫助協調保護區與村(居)之間生態保護與發展利用的關系。
第八條【部門職責】縣林業、公安、財政、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建管理、水務、文廣旅體、交通運輸等部門及市生態環境局始興分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保護區的建設和管護工作。
第九條【共管機制】保護區管理機構會同縣人民政府及周邊的鄉鎮人民政府、相關單位、村組組織等可以組建保護區聯合保護委員會,制訂保護公約,共同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保護區應當依法固化村(居)生產生活用地,保護區范圍及周邊的居民應當遵守保護區有關規定,在劃定的區域內從事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并協助管理機構做好自然資源保護工作。鼓勵專家、志愿者以及社會公益組織等依法參與保護區相關工作。
保護區內禁止規模型養殖家畜,禁止占用林地圈養家禽。
第三章管護措施
第十條【功能分區及設施保護】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依法分別采取相應的管護措施。
保護區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自然保護地功能分區管理的,則依法調整相應的管護措施。
保護區管理機構根據總體規劃,在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分界線上設置并完善界碑、界樁,根據管護工作的需要設立標識牌、保護標志以及監測設備。
保護區內的界碑(樁)、標識(志)等設施(備)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侵占、毀壞。
第十一條【分區管制】保護區各功能分區除按照批準的保護區總體規劃,建立野外觀測站、巡護小道等管護用途的小型永久性設施外,禁止新建任何非科研監測用途的設施。
由于歷史原因,項目設施對生態環境存在較大影響的,應當依法關閉或者遷移;必須對原有項目進行翻新、改造或者維護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且采用與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材料和外觀設計等工藝。涉及原住居民的生產生活設施,依法另行處理。
保護區外圍保護地帶的建設項目或者經營活動,不得損害保護區生態環境質量;已經造成損害的,應當采取生態修復等補救措施。
責令生態修復等決定由法定機關(構)作出,負有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規定完成治理、修復等任務。
第十二條【資源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保護區自然資源或者破壞其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
除正常管護活動和劃定區域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外,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非法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投毒、毀巢、取蛋、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沙)、采脂、采種、采挖、損毀及規模型養殖等活動,禁止攜帶任何寵物進入保護區。
第十三條【資源保護費】保護區資源實行有償使用。經依法批準在保護區內進行開發利用資源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標準依法繳納保護管理費,用于資源保護。
第十四條【土地管理】保護區管理機構對保護區土地資源擁有依法管理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保護區土地管理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
保護區管理機構與區內集體林地所有權人簽訂并完善管護協議,按照國家政策和省的規定兌現生態公益林補償(助)資金。
保護區土地原則上不得征收、占用。確因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征收、占用的,應當依法按有關規定程序報批,實行占補平衡。在項目建設期內,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對建設項目實施監督。
經審核批準征收、占用保護區土地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標準交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生態補償費等費用,兌現補償費用并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后,方可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手續。
保護區內原有耕地等農村土地可由農民(集體)依法繼續利用,但不得擅自擴大用地范圍或者改變用途;農民(集體)需要新建或者改造生產生活設施,應當在保護紅線外按規定程序辦理批準手續。
保護區內居民所屬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殯葬管理,除保護區內原住居民死亡建墓外,禁止任何區外人員進入保護區使用、占用土地建墓。建立墳墓檔案,禁止擴建墓穴,嚴禁建造豪華墓穴。
第十五條【生物多樣性保護】保護區應當采取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有效措施,建立野生動植物疾病監測和疫源疫病防控體系,制定野生動物疫病和生態環境災難應急預案,全面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監測、評估方面的保障制度。
保護區嚴格控制外來物種引入,禁止開展外來物種的引種試驗和野外放生活動。確因科學研究或者其他特殊的生態保護目標需要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與生態評估,按規定的條件與程序辦理。
保護區管理機構經依法批準,可以對運抵保護區的動植物(動物包括各類動物活體、死體、衍生物及動物產品,植物包括植物種子、苗木、繁殖材料及植物制成品)及其包裝材料和運輸工具進行檢查,并要求出示檢疫證明。
嚴禁攜帶各類動植物病原體進入保護區。
第十六條【人為活動限制】在保護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原住居民以及經批準進入保護區的其他人員,均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保護區管理制度,服從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若遇突發緊急情況的,管理機構有權臨時禁止游客等人員進入保護區。
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對進入保護區的所有人員進行生態、防火等安全教育和環境保護知識宣傳,出于公共安全和生態安全目的,依法依規可以對出入保護區的車輛、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
除保護區核心區原住居民以外,未經許可,其他任何人不得進入核心區。確需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考察、調查活動的,須報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禁止在保護區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確需進入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先向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獲得批準后,方可進入。
經批準在保護區實驗區進行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采集、參觀考察、影視拍攝以及居民既有的生產生活等活動,均不得破壞自然生態環境,且應當在劃定區域內進行,接受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經保護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并編制方案,可以在實驗區適度開展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和生態保護要求的旅游項目等活動。禁止在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開展生態旅游活動。
第十七條【科研教學活動規制】經批準在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驗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活動成果副本提交管理機構。確因科學研究、教學實驗需要采集標本的,經管理機構批準在指定區域內限量采集。
出版、發行有關保護區實地的宣傳材料、影視資料、圖片、畫冊、廣告等,制作者應當向管理機構無條件的提供存檔副本和拷貝等材料。
依托保護區進行科學實驗所獲得的成果應當由科研方與管理機構雙方共享。
未經特別許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區域上空使用無人機等飛行器從事上述活動。
第十八條【生態補償】保護區按規定執行生態補償制度。國有、集體生態公益林補償(助)資金應當分別安排落實給承擔管護責任的單位或者農民集體組織。
因生態建設與保護的需要,對當地居民生產生活造成現實或者潛在的重大影響的,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積極爭取國家及省、市政府的生態保護經費、相應政策補助、各種捐贈(扶助)以及提供工作機會和替代生計保障項目等方式進行補償。
保護區野生動物對當地居民農作物造成較大損失和人畜重大傷害的,經評估確認,由保護區管理機構報請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扶持及采伐規制】保護區管理機構協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扶持保護區居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在不破壞環境和資源的前提下,支持其適度利用實驗區資源開展與生態保護方向一致的生產經營活動,但不得擴大保護區內現有村居生活、耕作經營及道路等設施的范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保護區內居民及其產業遷移至區外妥善安置。
保護區林木禁止采伐,但符合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情形需要采伐實驗區集體人工林的,應當按照許可規定進行擇(輪)伐。
保護區內竹林可以按照當地經營習慣實施擇(輪)伐,但應當依法接受管理監督,且不得擴大原有竹林范圍或者影響其自然更新,也不得采伐或者損害其他樹種。對采伐的竹林不得進行人工撫育。
第二十條【巡護、監測與科學研究】保護區建立巡護管理制度,完善巡護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巡護工作計劃與全面加強資源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保護區管理機構組織開展資源調查和科學考察工作,完善生態監測網絡體系,加強自然資源和生態功能等方面的監測、觀測與研究,應當建立并更新數據庫;完善科普教育場館設施,持續開展生態文明和科普教育活動。
鼓勵保護區管理機構與高校、科研機構開展合作,促進保護區科研基礎建設和能力提升。
第二十一條【野生動物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區內發現死亡、受傷、受困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及時報告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野生植物保護】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取科學的保護措施實施就地保護,采取有效措施擴大珍稀瀕危野生植物種群數量。
第二十三條【森林火災預防】保護區內企事業單位、村委會以及區內居民應配合協同保護區管理機構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建立森林火災聯防聯控機制,組建半專業撲火隊伍,支持生物防火林帶、防火隔離帶、應急物資儲備庫和防火通道建設,不得阻礙防火基礎設施建設。
森林火災特別防護期內,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上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統一部署發布張貼戒嚴令、野外禁火令,加強對入區人員和車輛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禁止外來人員進入,禁止無滅火設備車輛通過。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適用對象界定】本辦法所稱始興縣(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包括車八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南山省級自然保護區、將軍棟縣級自然保護區以及批準建設的其他自然保護區。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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